一群人來辦公室找主管,因為其中一位訪客的孩子出了狀況,最後在主管的協助下,轉到專責的單位去。
我陪同那個小女孩走到專責單位時,她戴著口罩,時下流行黑色圓框眼鏡裡,露得是亮澄澄的青春與單純。多美好阿,但,卻蒙上了塵。她為了報復前男友,所以利用App與網友相約發生性行為,想讓前男友吃醋,藉以挽回彼此的伴侶關係;又因未成年的身分,所以輾轉來到這裡。陪她走往專責單位的路上,不知道她內心在想些什麼?很煩?!這又沒什麼?!還是?!
這小女孩不只讓自己的青春蒙塵,也令加害人陷入囹圄之危。即使雙方是合意發生性行為,但與未滿14歲以下之人性交,仍無法免責;加害人也許覺得自己倒楣,但當初又何必用下半身思考這問題呢?!女孩又為何淺思欠慮呢?!
成長的過程,多麼期盼同儕的愛、伴侶的愛、家人的愛,因為不成熟,常常弄巧成拙,成拙也無所謂,因為那正是愛的代價!但,拙的底線應該是好好愛自己的身體與心靈,任意出賣靈魂與放任身體無疑只是把自己推向茫然與空虛吧!
最好的報復,應該是把自己過得更精彩,透過不同的學習提升眼界與感受,有一天回過頭看這些傷害時,也僅是成長的痕跡,傷不了的!
1.
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規定,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2.
對於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,為加重強制性交罪,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